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
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
Emission standard for exhaust emissions from motorcycl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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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14621-93 代替GB5366-85中的怠速污染物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3-09-07批准 1994-03-01实施 |
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,防治摩托车环境的污染,制订本标准。
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值。
本标准适用于装有四冲程或二冲程汽油发动机,最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400kg,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,最大设计车速等于或大于50km/h的二轮、三轮摩托车及其发动机。
本标准不适用于越野车、赛车及其发动机。
2 引用标准
GB/T 5466 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 怠速法
GB/T 14622 摩托车排放污染物的测量 工况法
3 术语
3.1 排气污染物
指摩托车发动机排气管排出的一氧化碳(CO)、碳氢化合物(HC)、氮氧化物(NOx)及颗粒物。氮氧化物以二氧化氮(NO2)当量表示。
3.2 最大总质量
指摩托车制造厂规定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
3.3 整车整备质量
指摩托车空载、燃油箱注满燃油、润滑油和冷却水加到额定数量、带有随车工具和备用轮胎(如果装有)的质量。
3.4基准质量
指摩托车整车整备质量加75kg质量。
3.5定型车
在本标准中专指其发动机为新引进、新设计的摩托车样车。
3.6 新生产车
指制造厂合格入库或出厂的摩托车
3.7 在用车
指上牌照以后的摩托车。
3.8 工况法测量
指摩托车在排放用底盘测功机上按规定的工况运转,测量摩托车排气管排放的排气污染物的质量。
3.9 怠速法测量
指摩托车保持怠速状态运转,测量摩托车排气管排放的排气污染物的浓度。
4 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值与要求
4.1 工况法测量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见表1。
4.2 怠速法测量排气污染物标准值见表2。
4.3 在任何工况下均不得排放可见颗粒物。
表1 状况法测量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值
|
车别 |
基准质量R kg |
CO,g/km |
HC(C当量),g/km |
||
|
二冲程 |
四冲程 |
二冲程 |
四冲程 |
||
|
1996年1月1日起的定型车 |
R>100 |
16 |
25 |
10 |
7 |
|
100≤R≤300 |
|||||
|
R>300 |
40 |
50 |
15 |
10 |
|
|
1996年1月1日起的新生产车 |
R<100 |
20 |
30 |
13 |
10 |
|
100≤R≤300 |
|||||
|
R>300 |
50 |
60 |
21 |
14 |
注:所测量到的氮氧化物排放结果仅作参考。
表2 怠速法测量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值
|
车别 |
CO,% |
HC1),ppm |
|
|
四冲程 |
二冲程 |
||
|
1996年1月1日以前的定型车 |
4.5 |
1500 |
7000 |
|
1996年1月1日以前的新生产车 |
5.0 |
2000 |
7800 |
|
1996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在用车 |
5.0 |
2500 |
9000 |
|
1996年1月1日起的定型车 |
4.5 |
1200 |
7000 |
|
1996年1月1日起的新生产车 |
4.5 |
1800 |
7000 |
|
1996年1月1日起生产的在用车 |
4.5 |
2200 |
8000 |
注:1)HC浓度按正已烷当量。
5 测量方法
摩托车怠速法、工况法测量排气污染物的测量方法分别按GB/T5466、GB/T14622的规定执行。
6 标准的实施监督
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。